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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委托人未付稿酬前,编剧能否保留剧本著作权? 
作者:汐溟版权律师     时间:2024-07-08     阅读:177

       编剧交付剧本后若委托人拒付酬金,编剧无疑会承担合同风险。编剧如可控制剧本著作权,委托人虽收到剧本但无法使用,编剧可以此向委托人施加压力,督促其履行支付酬金义务。控制剧本著作权对编剧而言具有担保债权的性质,即未付酬金即无著作权。委托人收到剧本后未付稿酬前,编剧能否保留剧本著作权?如何主张剧本著作权?

       甲乙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第二条,乙进行剧本创作形成的全部文字性成果在全球范围内的版权完全归甲所有,乙享有编剧署名权及非商业使用权。第三条,甲同意乙对该剧本的以下著作权予以保留:署名权,乙有权在该剧本及以该剧本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的拍摄完成片及相关宣传用品上署名。第四条,乙在该剧本完成全部摄制工作后且征得甲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享有该剧本的非商业目的(特指教学、职称/专业奖项评比、慈善目的)发表权。第五条约定,甲可以在本合同签署后无限期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处分该剧本(转让、许可、拍摄、发行及其衍生产品的开发等)。

       签约后,乙向甲交付剧本大纲和人物小传,甲验收确认。依据合同约定,甲应向乙支付108万元,但仅支付了36万元,尚有72万元未支付。乙催要无果后诉请解除合同,同时诉请确认乙在甲支付完毕72万元稿酬之前享有剧本大纲、人物小传的著作权,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所有著作权权项。乙的诉请能否被支持?

       甲乙之间是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作为编剧,乙要求确认已完成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该主张应以法律或合同为依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编剧与委托方签订聘用或委托创作合同,应该在合同中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著作权归属于编剧。该案中,乙提出在甲支付完毕72万元稿酬之前由其享有剧本大纲、人物小传的著作权的主张,即附条件的享有剧本大纲、人物小传的著作权,包含著作权所有权项。该主张应该有明确的合同依据。

       具体分析,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如未足额支付酬金,当期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应如何分配。但对具体著作权权项的归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首先,关于署名权,根据双方合同第三条约定,“甲同意乙对该剧本的以下著作权予以保留:署名权,乙有权在该剧本及以该剧本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的拍摄完成片及相关宣传用品上署名”。基于该约定,剧本的署名权由乙享有。乙的署名权自始至终由其享有,不受稿酬是否支付以及是否足额支付等条件的限制。

       其次,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在该剧本完成全部摄制工作后且征得甲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享有该剧本的非商业目的(特指教学、职称/专业奖项评比、慈善目的)发表权”。基于该约定,乙享有在特定条件下的发表权。该发表权受三个条件的限制:剧本完成全部摄制;甲书面同意;非商业目的。故此,涉案合同同样没有约定发表权与稿酬足额支付之间的关系。乙的发表权不受稿酬支付的影响。

       第三,关于除署名权和发表权之外的著作权权项,合同第二条约定,“乙进行剧本创作形成的全部文字性成果在全球范围内的版权完全归甲所有,乙享有编剧署名权及非商业使用权”。该条直接约定,剧本除署名权和非商业使用权外的其他著作权由甲享有。另外,根据第五条的约定,“甲可以在本合同签署后无限期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处分该剧本(转让、许可、拍摄、发行及其衍生产品的开发等)”,只要合同签订,甲即享有剧本的使用权,实际上是指只要签约后,除排除的权利外,乙创作的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即归甲所有,该归属不受酬金支付的限制,即无论甲是否足额支付酬金甚至是否支付酬金,乙创作的工作成果的著作权都由甲享有。基于该约定,即便甲尚有72万元酬金未支付,但其仍然享有剧本大纲、人物小传除署名权和非商业目的发表权之外的著作权。乙的该部分确认主张与合同约定相悖,无法成立。

       当然,甲虽然享有剧本大纲、人物小传除署名权和非商业目的发表权之外的著作权,但其未付的72万元酬金属于未偿债务,仍有清偿义务。乙虽无相关著作权,但有权要求甲支付未付稿酬。

       故而,编剧对剧本著作权的控制,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如果编剧有以著作权控制稿酬的意愿,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稿酬未足额支付前,剧本或相关成果的著作权由编剧享有。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350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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