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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纠纷 
作者:娱乐法李振武     时间:2024-07-04     阅读:214

裁判要旨与启示

署名权是大多影视行业者最重视的著作人身权,也因此在署名与否、署名内容、署名顺序等方面存在大量纠纷。

本案制片方为不同编剧冠以不同称谓,针对该行为合法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制片方在影视作品上为编剧署名时冠以特定称谓以体现每位编剧不同的分工和作用,这种做法本身并没有被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所禁止,亦未违背公序良俗。

“原创编剧”与“总编剧”是从不同的层面与角度反映不同编剧在创作中的工作性质和分工侧重,均肯定二位编剧对剧本的贡献以及与前后剧本的关联关系。在剧本创作领域,总编剧并不直接等同于贡献最大的编剧,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总编剧必然比其他编剧对作品的贡献更高、地位更显著的标准或者惯例。因此,总编剧与原创编剧并不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

关于制片方未在影视作品海报、片花等宣传物料上为编剧署名之行为合法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署名权的行使应以作品为载体。

电视剧海报和片花系制片方为宣传电视剧需要而制作,既不是电视剧作品本身,其目的和功能也非表明作者身份。因此制片方未在部分海报、片花上载明编剧身份不侵害编剧署名权。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蒋胜男、王小平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案号:(2018)浙民申2302

再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胜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20128月始,为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胜男为电视剧《芈月传》编剧,并约定,蒋胜男依公司要求修改创作,若经修改仍不能达到要求,公司有权聘请他人在蒋胜男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创作;编剧署名排序由公司确定;蒋胜男同意在电视剧《芈月传》片头中署名为“原创编剧”。

在《半月传》剧本创作期间,因蒋胜男提交的剧本经修改后仍不能达到花儿影视公司的要求,该公司遂于20138月与王小平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委托王小平在蒋胜男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创作。在制片人的协调下,《芈月传》剧本大部分内容的创作模式是:蒋胜男创作初稿,将稿件发送给制片人,王小平进行进一步修改创作。

王小平自201310月至201410月,陆续提交了《芈月传》电视剧拍摄版剧本。20149月,电视剧《芈月传》开机,王小平在拍摄现场对剧本作进一步修改。20151130日,电视剧《芈月传》在东方卫视和北京卫视开播。电视剧《芈月传》视频片头、DVD出版物包装盒、宣传册封面等载明“原创编剧:蒋胜男”“总编剧:王小平”。

蒋胜男认为,花儿影视公司、王小平在上述载体、媒体宣传及其他资料上将王小平作为《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第一编剧及总编剧,在部分海报、片花上,花儿影视公司亦未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及未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因此,将花儿影视公司及王小平诉至法院。

结论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花儿影视公司将王小平署名为总编剧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蒋胜男的署名权;

2.花儿影视公司在部分海报及片花上未为蒋胜男署名及未标注“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是否侵害了蒋胜男的署名权。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

首先,花儿影视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的制片方与投资方,有权依据其评判标准对剧本进行审核、修改,以使之达到预期的拍摄标准。

蒋胜男提交涉案电视剧剧本后,花儿影视公司虽已支付相应报酬,但并不能以此推定该剧本已符合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要求。事实上,花儿影视公司在收到蒋胜男提交的剧本后,先聘请慕星、张蕾等编剧进行进一步修改,后因未能达到该公司要求而解除编剧合同。此后,该公司另聘请王小平作为该剧编剧。

王小平在该剧剧本的创作过程中,与蒋胜男均付出了大量的创作性劳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剧本创作过程中,蒋胜男完成了剧本初稿,搭建了故事框架,设计了主要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等。但从剧本初稿的完成到该剧能按照分镜头剧本开机拍摄,尚存在一定差距。王小平除了对蒋胜男版剧本进行修改创作外,从剧本创作开始,即应制片人的要求多次就剧本大纲、初稿评判、剧情安排等剧本创作事项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剧本开始拍摄后,又根据拍摄现场情况对剧本内容进行修改调整。蒋胜男与王小平都通过独创性劳动将自己的思想、观念、精神内涵等融入到该剧本中。

其次,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已在剧本创作合同中约定,蒋胜男提交的工作成果若经修改仍不能达到花儿影视公司的要求,该公司有权在双方解除本合同之后或本合同继续履行时聘请其他剧本创作人员在蒋胜男已完成的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对剧本内容所进行的修改行为将不视为是对蒋胜男权利的侵害,蒋胜男仍享有在《芈月传》电视剧片头中作为编剧之一的署名权,但排序由花儿影视公司确定。

同时,在影视剧本创作中,制片方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合同约定,组织二名以上编剧参与共同创作,此种做法有利于聚合创作智慧,提高创作效率和质量。二人以上参与共同创作时,每位编剧所发挥的作用各有不同。制片方在影视作品上为编剧署名时冠以特定称谓以体现每位编剧不同的分工和作用,这种做法本身并没有被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所禁止,亦未违背公序良俗。

再次,“原创编剧”与“总编剧”是从不同的层面与角度反映不同编剧在创作中的工作性质和分工侧重,均肯定二位编剧对剧本的贡献以及与前后剧本的关联关系。

在剧本创作领域,总编剧并不直接等同于贡献最大的编剧,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总编剧必然比其他编剧对作品的贡献更高、地位更显著的标准或者惯例。因此,总编剧与原创编剧并不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

“原创”一词更强调作者在整个创作过程中本源性、开创性、启发性的作用。随着创新观念深入人心,原创的重要性愈加受到普遍重视和认可。而“总编剧”更强调其在编剧工作中起到了全局性、指导性的作用,旨在协调各方、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原创编剧”称谓在艺术领域具有很强的褒奖意义,而“总编剧”称谓也并未贬损“原创编剧”的身份和对剧本所作出的贡献。

本案中,蒋胜男创造性地提出故事大纲,创设人物角色,定位结构框架等,并将这些思想表达出来,是一个使剧本实现从无到有的人。王小平则全程参与剧本创作的各个阶段,特别是拍摄期间的创作修改和统筹指导。花儿影视公司为二位编剧署名时冠以总编剧、原创编剧称谓,体现了二位编剧与剧本之间不同的密切关系以及各自对作品作出的特殊贡献。

在正式放映的电视剧中,花儿影视公司在片头部分以分页形式将蒋胜男作为原创编剧的署名先于王小平的署名呈现,也彰显了蒋胜男在该剧创作过程中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原审判决认为花儿影视公司将王小平署名为总编剧的行为未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并无不当。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的行使应以作品为载体。

电视剧海报和片花系制片方为宣传电视剧需要而制作,既不是电视剧作品本身,其目的和功能也非表明作者身份。其中,片花主要通过浓缩影片精华,在最短时间内吸引观众;海报的内容选择则根据电视剧拍摄的不同阶段各有侧重,主要服从于广告效果,通过新颖、具有视觉冲击力的设计在最大程度上达到吸引潜在观众注意力、提升人气和票房的目的。

并且,花儿影视公司已在部分海报及电视剧正片的片头等处载明了蒋胜男的“原创编剧”身份,并有“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等标注,已充分表明了蒋胜男的编剧和小说作者身份,足以保障蒋胜男的署名权。

此外,花儿影视公司在片花、部分海报上是同时未为蒋胜男和王小平署名,对两者并未作区别对待。原审判决认定花儿影视公司在《芈月传》电视剧部分海报、片花上未载明蒋胜男的原创编剧身份或未标注“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并未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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